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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按4个月发放

新华网 2008-8-20 9:17:47

    新华网济南8月19日专电(赵永德)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传出消息,山东省日前要求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应按4个月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并且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实物代替。

    据介绍,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被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山东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企业支付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应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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