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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山东省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是建国50年来公安法制建设最快、成就最显著的历史时期。
——地方公安立法工作成绩显著。20年来,先后提请山东省人大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5件地方性公安法规,报请省政府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11件政府规章性文件。省公安厅先后制定规章性文件200余件,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规章性文件3000余件。初步形成了地方公安法规—政府规章—规章性文件三个层次相互配套的地方公安体系框架。(图: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创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实行警务公开,增加透明度。这位外国游客看后连声说“好”。)
——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实施相互配套的执法办案程序和制度,统一规范执法行为。在刑事执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案件管辖、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律师介入侦察阶段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标准、审批权限的规定等三十余种执法办案制度,覆盖了公安刑事执法的各个环节。在行政执法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应诉、国家赔偿、告知、罚缴分离、处罚程序、收费标准、劳教审批等涉及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环节的20多种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先后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追究执法办案违法责任规定(试行)》,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普遍实行了规章草案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审批的制度,使执法监督进入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了不正之风和人情关系对执法活动的影响。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十分重视外部监督,采取多种措施,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并在全省公安机关普遍推行了执法公开制度。为接受外部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加强公安执法队伍。实行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民警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在编正式民警必须按规定考试,考核合格,领取全省统一的民警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保证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明确案件分工管理范围和执法办案权限。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全体民警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公安执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
——坚持不屑地抓好对全体民警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公正执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全体民警的法治、业务和法律素质。一是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全省公安院校由三中全会前后的一所中等公安学校,增加到现在的一所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十五所中等公安专业学校或干校,这些高、中等公安学校,已经成为全省公安干警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二是抓好日常培训教育。从1993年到1995年,连续三年在全体民警中广泛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1998年又对全省55000余名科以下民警进行了以公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素质培训考核。从今年开始,公安厅又决定利用两年的时间,对全体民警进行全员轮训。这些年来,各公安学校、干校共计举办各种培训班5000多期,培训干警30多万人次,在职民警平均受到三次以上培训。三是建立了正规的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规定,新警上岗、转岗、晋升必须经过培训,县公安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经过省厅统一组织的培训,科股所队长必须经过市、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一般民警必须经过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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