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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半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全面实行了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通过主办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检察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办案。自8月份实施主办制以来,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截止围前为止,全院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件35人,立案数由7月份全市检察机关的第七位,一跃进入全市第一名。在实施主办检察官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新机制充满了新活力,实现了人员的最佳优化组合
7月份,我院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实施了主办检察官制度,通过个人报名、民主测评、竞争演讲和双向选择,在全院有办案任务的科室中选出十二名主办检察官,形成了以主办检察官0为主的十二个办案小组(其中反贪局六个、渎侦局两个、民行、技术、平邑镇检察室各一个,批捕科三个主办组)。通过竞争和双向选择,实行优胜劣汰,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年轻检察官当上了主办,优秀办案人才脱颖而出,人员达到了最佳组合,消除了过去那种“将多兵少,”的现象。过去办案机制实行的是行政性管理的手段,从分管检察长、局长、副局长到科长、副科长,有的科是四个“将”带一个,“兵”,指挥人员多,战斗人员少,因此办案效率低下。实行主办制后,由主办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原来的局长、科长不当主办的一律成为一般办案人员,分配到各个办案组,增强了一线办案力量。副局长潘春雷同志由于进院时间短,没能参加主办检察官的竞争,被组合到第六主办组以来,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主办检察官丰培华同志的工作,和小组人员同甘共苦,经过他们的团结战斗,在一个多月的时间立查贪污贿赂案件3起,提前两个多月完成党组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新机制具有广泛的灵活和主动性,提高了办案率
实施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以后,主办人员只对检察长(分管检察怅)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有权自行安排和处理,增强了办案的灵活性,克服了过去那种层层汇报、层层批示的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过去从案件初查立案到拘留逮捕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逐级汇报,有的还必须经过检委会集体研究,这样延长了办案时间,不利于案件的保密,甚至有的贻误了办案时机,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实施主办制以来,主办检察官可以按照程序,对案件的初查、立案以后,采取各类强制措施,首先由主办人员向检察长提出主办意见,即可灵活掌握,避免了向科长、局长汇报的程序;第二主办组孙晓东同志在办理平邑县地税局平邑镇分局局长刘堂吉、副局长岳兵、耿加启贪污受贿案件中,立案前进行了一个多月的秘密初查,立案后又灵活地运用和变更各类强制措施,使该案得到了顺利突破,立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3起。由于实行了主办制,减化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来,我院立查的35起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已有28起移送起诉,结案率达80%。
三、新机制实行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主办人员的责任心
实行主办制以来,将主办检察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增强了主办人员的责任感。过去案件一般由科长负责,但是案件承办人不一定是科长,这样容易产生互相依赖,甚至相互推倭,责任不明确。实行主办制后,主办检察官就是责任人,对案件的一切负责,同时给予主办人一定的权利和相应的物质利益。主办制的实施,一是主办检察官的责任心增强了,主办人员普遍感到有一种压力感,案件上不去,完不成任务,受到免职的“威胁”,更重要的感到面子上过不去。上了案子,更加小心,案件质量不高或出现了错案,要受错案追究制的追究,同时还要对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因此从主办制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你追我赶的局面。自实施主办以来,各主办组从未休息过星期天,加班加点成了常事。二是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保障。院党组在给主办人员压担子的同时,授予了主办人员一定的权利并给予了一定的利益,除在办案中给予主办人员一定的权限外,在评比先进、晋级晋职和奖励都给予一定的倾斜,同时,在后勤保障上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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