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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付超 ----------------------

刑法应设立破坏家庭关系罪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稳定同样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许多家庭关系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一些形形色色的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的出现给夫妻双方设定履行的义务以巨大的冲击,导致一个个家庭的解体。而《婚姻法》只能规定婚姻关系、权利、义务、责任,而只能行使其社会道德最低限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只有同刑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方能体现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建议刑法设立破坏家庭关系罪。其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此罪能有效地保障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家庭关系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以履行法定义务来支撑。其义务则应表现为性生活义务;精神生活义务;相互帮助与抚养的义务;承担对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此外,还有忠实义务;即专一的性生活义务。而社会上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恰恰是破坏着这些义务、影响着家庭关系的稳定。如其中有利用职权的、从属关系的、经济诱惑的等条件去包养二奶、插足他人家庭。象利用职权在工作关系上从属自己的优势地位,以解除工作、扣发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等让别人就范,最终导致家庭解体,此现象无时不在破坏着家庭关系,只有通过立法定罪,将因包养二奶插足他人家庭导致他人家庭解体的作为限度定罪处罚,才能达到对此现象的有效遏制。

2、只有设立此罪才能确保“一夫一妻”制的真正体现。正在实行的婚姻法和正在酝酿修改的婚姻法,从法的本身并没有解决好当前的权利插足、金钱插足问题,更没有解决好婚外情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问题。所以,社会上出现了一夫多妻、一人包养几个二奶,有的不婚先孕。原夫妻弱性的一方,明知家庭关系出现了“多元化”,但也委曲求全,维系着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如设立破坏家庭关系罪,将“多元化”式的家庭责任人作为一个犯罪主体,则可有效的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3、只有设立此罪才能保障婚姻法与刑法的相互协调运作。法律是规定人们道惠的底限。任何一项法律只有和基本实体法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功能。婚姻法也是如此,它本身就存在着维护家庭关系的局限性。它不可能解决好具体的第三者同有配偶的一方公开或秘密姘居的情况。它只有通过刑事立法,明确构成破坏家庭关系罪的主客观要件,再同婚姻法协调动作,才能实现其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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