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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走在依法治市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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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现辖7个区5个县级市,总人口699万,其中市区为229万人,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国家赋予的地方立法权。 

地方行政立法成果显著。青岛市政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1986年以来,共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60余件,发布规章400余件,对保障和促进青岛市的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市政府还先后编制了“八五”和“九五”行政立法规划,并每年制定立法计划以保证规划的落实。为保证立法质量,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了立法工作程序和制度。为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1996年,市委专门研究和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立法领导工作的意见。地方立法已成为青岛市依法管理经济和各种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图:“人民公仆”周恩来塑像位于青岛市政府办公大楼内大厅中央。)

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青岛市的各级行政机关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先后对全市行政机关发布的上万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近几年,陆续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并先后出台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办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行办法等。另外加强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990年至1998年,青岛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共1913件,行政复议案件共1297件。

法制观念增强。在政府法制建设中,青岛市一直把法制教育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普遍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1989年建立起了市长学法日制度;1997年开始,在全市处级以上干部中开展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1998年有近2万名处以上干部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法律考试;1998年又对全市2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资格考试。另外,全市385万普法对象中有320余万人不同程度地学习了有关法律。通过这些措施,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观念有了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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