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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制度期许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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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南方周末》大篇幅报道了湖南浏阳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案件审理模式的试点情况,同时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高密法院开 
展与联合国合作的“预审法官制”改革的情况。两项改革虽然内容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让有为者敲响法槌”,通过实行司法人员的职业分工,真正实现法官独立办案。
  在我国,由于相关的制度建设一直不够健全,使得现实中司法行政化问题已成为影响法院审判的一大“顽疾”。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围绕法官权力体系的配置和司法人员的职能分工,建立起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审判和管理机制已是当务之急。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厘清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由于现实的司法机关总要履行与司法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内部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审判工作交叉、混合甚至相互冲突。因此,要根据法院审判工作与行政管理的不同特点,对司法人员进行职能分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意义正在于此。通过实行法官与法官助理这样的职能分工,剔除缠绕在法官身上的过多行政事务,从而将精力集中在案件的审理上,以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浏阳改革的实践结果也证明,职能分流使得超审限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大幅减少,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得以大幅提高,2003年当庭宣判率达47.5%,比上年增加了20%。
  二是进行法官权力的科学整合。在我国,法官是一个宽泛的职业群体,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主审法官、一般法官等,各自的权限都不一样。由于其中交叉着许多领导和管理关系,法官独立办案有可能受到不应有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应明确不同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具体权限,另一方面应改变传统上法官什么案都审的权力分配,根据需要设立立案法官、预审法官等,让主审法官把精力花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如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会被预审法官、审前会议等和解掉,最后法官真正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很少。有人形象地描述美国法官的分工:立案法官相当于医院的挂号处,预审法官好比门诊医生,而庭审法官则相当于专家———只有案情复杂才由他们来处理。这样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健全法官的权利保障和惩戒监督机制。近年来,法官人身受伤害、权益受损现象呈上升趋势,使得法官正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仅今年上半年,江苏法院系统就发生80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据8月14日《江南时报》)。法官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作为“刀尖上的舞者”,法官在捍卫社会正义的同时,也亟待为其构建安全保障机制,改变法官待遇低、收入不平衡的现状,落实法官的各种权利待遇,畅通法官的权利救济渠道,完善法官权益保护体系;同时,权力的扩充必然蕴涵着滥用和腐败的危险,因此还必须建立法官的责任规范和惩戒机制,加强对法官监督的制度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以确保正义得以公正地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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