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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近日已经形成,并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8月22日《法制日报》)
纵观媒体报
道内容,在修改建议稿的众多亮点中,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尤为令人瞩目。而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不仅是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重要体现,标志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监督力度的加强,也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从多方面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一是将政府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在诉讼主体上,建议稿不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赋予公民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这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是一大禁区;二是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制度上实现对原告资格的拓宽,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实质上扩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三是调整了现行法律中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范围,将公务员不服从单位处分,或者因公务员录用发生纠纷,以及教师对职称评定不服的争议,也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也从实质上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当然,后两种情况属于广义的司法审查。
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从多方面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比起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来讲,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也应当看到,建议稿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还是有限的,并不彻底。比如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政府文件还很有限,法律效力层次都很低,并没有涉及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还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
因此,一方面我们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启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将包括扩大司法审查权在内的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能够有效限制和制约行政权力,符合现代法治发展方向的新内容确立下来;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政法各界人士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议稿,避免留下不必要的立法遗憾和法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