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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严打的基本精神 

王贻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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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开展严打斗争,对于有效压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扭转社会治安混乱局面,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发挥了十分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

  “依法”与“从重从快”并不是矛盾的,依法从重从快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时限内从快,同时又要强调宽严相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非主要刑事犯罪分子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犯罪活动的反弹与否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犯罪分子博弈的结果。严打作为其中谋局的一种策略,在左右棋局上起着重要作用。


  严打是一个老话题,再提这个老话题似无必要。但是,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有关取消严打的论调又有风动。一位在公安战线战斗了一辈子的老同志疑惑地说,严打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治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怎么能取消呢?看来,有必要对这个话题老调重弹,以正本清源,帮助一些人消除疑虑和困惑。
  关于严打,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当时,针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发、社会治安问题严峻的态势,党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此后,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又开展过两次,一次是1996年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严打斗争,一次是2001年开始的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这三次严打斗争,集中体现了组织性、规模性、针对性、阶段性等特点,集中体现了针对一个时期严重刑事犯罪突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基本思路。实践证明,开展严打斗争,对于有效压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扭转社会治安混乱局面,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发挥了十分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
  严打的内涵到底是什么?一般认为,严打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政策、一项方针,其主要精神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分析当前一些关于取消严打论调的依据,简言之无非有以下几点:其一,认为“依法”与“从重从快”是矛盾的、冲突的;其二,认为严打是“拉大网”、“一刀切”,容易打击一大片;其三,认为严打是运动式、“一阵风”,易造成惰性和依赖思想,等等。其实,这都是以偏概全,没有正确理解和吃透严打的基本精神。“依法”与“从重从快”并不是矛盾的,依法从重从快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时限内从快,同时又要强调宽严相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非主要刑事犯罪分子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至于严打的方式方法问题,确实暴露出一定的弊端,但不能因噎废食。对这一问题,全国严打整治斗争结束后,政法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研究。有关部门的一致看法,就是建立严打长效机制,把严打精神切实体现在日常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审判、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中,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时效性,同时更注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实际上,2001年开始的严打整治斗争已经在这方面有了发展,不仅强调严打,而且强调整治,体现了综合治理的思路。近年来,不少地方也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一些地方建立的犯罪时空分析预警机制、“四张网”防控体系、打防控一体化等等,都是在严打方针指导下的一些有益尝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严打的内涵,而绝不是因此就否定了严打。
  刑事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犯罪活动的反弹与否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犯罪分子博弈的结果。严打作为其中谋局的一种策略,在左右棋局上起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发期,取消严打是不现实的。“敕法以峻刑,诛一以警百”,“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些古训不可不取。因此,科学的观点应该是,严打方针不能变,方式方法要改进。
  (作者系法制日报评论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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