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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诉法要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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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仅立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学术界也在忙于拟定各种修改方案,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献计献策。广大社会公众出于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问题的关注,也纷纷加入到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之中。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听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借鉴外国经验,遵循国际标准,加强人权保障,追求司法公正;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立足国情,认清犯罪猖獗的现实,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而这两种观点之所以争论不休,主要在于其中蕴涵着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即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总是在协调二者的矛盾中向前发展的。在公法领域,从任意司法到程序司法的演进被认为是法制史上的重大变革,而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基本内核。有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的干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会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构成巨大威胁;而被告人一旦被判有罪,就会面临着被剥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被冠之以“应用之宪法”、“宪法之施行法”等称谓。
  刑事诉讼以追诉犯罪为开端、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要求。现代刑事程序的重点在于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因此,惩罚犯罪更多地体现为刑事程序的隐性目的,而保障人权则是刑事程序的显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固有的不平衡。受刑事指控者作为被追诉对象,其权益极易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侵害:一方面,国家专门机关由于打击犯罪心切,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侵犯容易获得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默认,因为损害少数人利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既能体现“救济最需要救济者”的原则,也能体现对少数人的保护。
  在我国,人们常常将保障人权广义地理解为: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惩罚犯罪来防止一般公民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而将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权保障的首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模糊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多数人与保护少数人的区别。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其专横和腐败,以维护公民个人作为自治主体的尊严。因此,刑事程序规则的设置实际上应以保护少数人为基本出发点。在我国,刑事程序对于保护少数人的意义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相反,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少数人利益应服从多数人利益的观念,这是惩罚犯罪优先论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论”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但是,“有罪推定”的情结并未销声匿迹,要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呼声依然不绝于耳,而这种强烈的呼声以“国情论”作为最有力的依托。诚然,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但是,国情论不应成为我们纵容权力滥用、纵容冤假错案的盾牌。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理应妥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而切实构建起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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