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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的概念缺乏科学性,看待这个问题,不应从细枝末节上去纠缠,而应当从执法的本意上去理解。也就是说,如果执法的意图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如果执法者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这种方法和手段符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那么,它就是合理合法的。
■应该看到,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实属理所当然。同时,也要看到,监控和处罚并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的必要手段。
由杜宝良百次违章引发的所谓交警“暗中执法”问题的争议已经沸沸扬扬了很长一段时间,围绕着交警应不应该“暗中执法”问题,新闻媒体和各界人士纷纷各抒己见,两种观点的辩论交锋此起彼伏。在12月20日举行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人士对此前一些媒体报道所称的“暗中执法”这一概念进行了澄清,表示媒体上所谓的暗中执法,实际上是一种交通监控方式,而这种交通监控方式属于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所允许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对此,笔者表示赞同。
关于交警应不应该进行所谓的“暗中执法”问题的争议,两种观点是非常鲜明的,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所谓“暗中执法”,其出处和对象无非是指道路上的“电子眼”或者是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的摄录,但这一概念听起来总有些模模糊糊的味道。我以为,“暗中执法”的概念缺乏科学性,看待这个问题,不应从细枝末节上去纠缠,而应当从执法的本意上去理解。也就是说,如果执法的意图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如果执法者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这种方法和手段符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那么,它就是合理合法的。
任何手段的使用要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都要源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执法活动而言尤其如此。使用“电子眼”或者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就其本身来说,并没有错误,它与交警在路面上执法执勤一样,是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监控的一种方式,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应该说,使用“电子眼”或交警摄录的监控手段,并不是对那些自觉遵守法律的人而设定的,这种手段没有任何主观成分,而只是将监控的实际情况作为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之所以采取这种监控方式,其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使用“电子眼”或者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这种方式违法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使用“电子眼”进行监控,是近年来交管部门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采取的一项新科技,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路况信息,提高交通疏导的效率,而且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车辆违法状况,杜绝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随意性。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一定意义上说具有与“电子眼”同样的作用。法律并没有禁止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因此我们也就没有任何理由质疑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使用“电子眼”或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是一种采集证据资料的过程,其结果为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所采信,符合执法规定的程序。
从当前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大中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确实难尽人意,这既有道路基本设施建设问题,也有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同时也有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素质问题。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素质,绝不能估计过高。据报道,北京市有85%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监控和处罚,就压不住交通违法行为上升的势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因如此,北京市交管局前段时间表示,使用“电子眼”或者交警在一些路段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摄录的监控方式和手段不会变。这种方式和手段符合北京道路交通状况的实际,其成效已为实践所证明。
当然,在由杜宝良百次违章引发的所谓“暗中执法”问题的争议中,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也需要反思一下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该看到,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实属理所当然。同时,也要看到,监控和处罚并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的必要手段。试想,如果从执法的本意出发,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立足实际,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合乎情理要求,那么类似杜宝良百次违章的现象是否能够及时得到避免?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北京、江苏等地已经在及时告知当事人车辆违法信息方面出台了一些更加人性化的措施,这无疑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
作者系本报评论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