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地籍、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八)制订集体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九)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

  (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采矿权及采矿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查报批和采矿权出让工作;会同水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开采;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

  (十二)依法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负责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地质遗迹。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税费收缴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四)在县(市)党委的协助下,管理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同职级干部。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宣传教育,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文书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规定和工作安排,编报和实施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对全市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及报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对局内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咨询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土地供应方案,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建设项目压矿的规划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落地的政策引导和前期服务工作。

  (四)土地利用处

  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拟订市区内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收购的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公益性地价评估。

  (五)集体土地管理处

  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拟订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落实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负责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计划的落实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市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组织指导全市土地信息系统建设;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八)矿产资源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采矿权出让工作;调查处理采矿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九)地质勘查环境处

  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探矿权出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凭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十)执法监察处(信访处)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划实施、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方面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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