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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及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五)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规划;登记、审核企业排污计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活动;协调指导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示范工程推广;指导推动本市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组织清洁生产工作。
(八)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标准;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受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市放射源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登记管理;负责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汇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督查、编发简报、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接待及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制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管理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站建设;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审计工作法规和制度;负责全市排污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复议、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和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制调研工作;负责信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污染控制处(辐射环境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我市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许可初审、新化学物质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清洁生产。负责全市放射源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登记管理;负责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五)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和总体验收中环境保护篇的审查;归口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物种资源、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负责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
组织协调环境科研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引进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技术示范推广工程;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指导推动本市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局相关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参与协调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活动;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负责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队伍建设;承办对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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