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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交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编制我市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战备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其他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四)监督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五)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境内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立项、计划工作;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跨行公路营运的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车辆维修、车辆检测、车辆租赁、机动车配件销售、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市区外停车场管理等)。
(七)依法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制定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修理人员、运输服务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交通行业专业知识、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市境内水路(内河、湖泊、水库)客货运输、运输服务、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及渡口、浮桥的管理。
(九)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我市船舶登记和内河船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指导、监督水上交通事故和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交通稽查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会务、接待、信访、政务监督及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我市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市内军事行动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交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等工作;组织协调公路行政管理、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稽查;负责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三)规划基建处
研究拟订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交通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交通行业技术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市场;组织实施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交通系统年度财务计划;负责交通规费征稽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审计、票据、统计工作。
(五)安全监督处
负责交通系统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水上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其他客货运输;负责省内市际间浮桥经营许可。
(六)培训管理处
负责制定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修理人员、运输服务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交通行业专业知识培训、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工作;依法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
(七)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立项、计划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交通系统宣传、统战、对台、侨务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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