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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职能:审核上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依 据:
1、国务院[1997]第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财税字(2000)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00)外经贸资发第47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程序:
1、企业填表申请;
2、市外经贸局审核盖章;
3、省外经贸厅颁发确认书。
申报材料:
1、请表(2份)
2、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盖复印章)
4、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7、符合鼓励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项目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购买国产设备的需附验资报告复印件
9、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地、设备状态(新或旧)、总计金额(折美元)]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合格后正式受理,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6561745,86561746,8601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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