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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正在申请、审批和清算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各方投资者的投诉。
二、对需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投诉,由受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受诉机构应将督办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重大投诉案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投诉内容复杂,需延期处理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情况,直到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受诉机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受诉机构申请复议。受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四、投诉电话:86056554
承办处室及负责人:外商投诉受理处 孙鸿文 联系电话:86056905
政务公开电话:8691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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