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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介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二、业务指南和办理程序
(一)工作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月人均生活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区、市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每人每月补齐到230元。(市内四区现行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其他区、市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等必需材料。
2、社区、街道应当向拟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告知书》。入户调查,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再填写申请表,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市)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批准后,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管理程序
1、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2、保障对象每半年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同申请程序);
3、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由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办理时限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并将 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街道;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或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
(七)办理机构
接受申请、审核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 区(市)民政局
政策指导机构: 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三、城市低保政策法规文件
(一)法律法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规章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2、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市内四区困难职工、困难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青民救[1999]181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2〕57号)
4、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救[2002]140号)
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
6、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救[200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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