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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五保对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属五保对象。
1、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抚)养义务人,但是扶(抚)养义务人无扶(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工作程序
(一) 供养内容
1、保吃。供给粮油和燃料;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4、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供养标准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供养方式
1、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2、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3、分散供养。村集体与五保户、受委托的扶(抚)养人或照料人三方签订协议。供养方式一般采取代耕代养、亲属供养和专人照料等形式。
(四)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村民委员会审核;
3、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4、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通知村民委员会。
(五)办理时限
1、村委会收到五保供养申请后,在5日内核实上报;
2、乡镇(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来访、咨询,应热情接待解答,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后,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3日内给予答复。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四、工作机构
受理、审批机构: 街道办事处(镇)
政策指导机构: 区(市)民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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