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规定和服务事项

200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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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五保对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属五保对象。
  1、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抚)养义务人,但是扶(抚)养义务人无扶(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工作程序
  (一) 供养内容
  1、保吃。供给粮油和燃料;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4、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供养标准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供养方式
  1、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2、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3、分散供养。村集体与五保户、受委托的扶(抚)养人或照料人三方签订协议。供养方式一般采取代耕代养、亲属供养和专人照料等形式。
  (四)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村民委员会审核;
  3、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4、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通知村民委员会。
  (五)办理时限
  1、村委会收到五保供养申请后,在5日内核实上报;
  2、乡镇(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来访、咨询,应热情接待解答,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后,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接到群众投诉或举报,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3日内给予答复。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四、工作机构
  受理、审批机构: 街道办事处(镇)
  政策指导机构: 区(市)民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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