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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及《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其它仅在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不需备案。 第二章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 并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或指派专人担负起草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应注意搜集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 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标准化归口部门, 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的意见, 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 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报告。企业产品标准须经企业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统一编号(编号方法见附件1),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备案、实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文字、图表要清晰, 技术内容应完整, 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1.3《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封面、首页、续页的格式见附件2-4。
第六条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简述标准编制的过程;
2.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3.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标准的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实测数据)对比情况;
6.对本标准水平的估计。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
1.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 分别报有关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市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 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
报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须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应在企业批准并编号发布后, 半个月内, 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的标准及附件包括:
①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两份;
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5);
③标准编制说明书一份;
④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⑤征求意见表。
2.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 企业须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按备案分工进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备案登记号(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6)。
3.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 如不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通知企业停止执行, 并限期修改标准, 在未修改前, 不予备案。
4.企业修订已备案的产品标准, 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 其备案登记号不变, 只改变年代号。
5.企业更改后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 应填写企业标准更改登记表(格式见附件7), 分别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查。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作用:
1.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作为执行合同交货和仲裁的依据;
3.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
4.经认可, 可作为评选市优质产品的依据;
5.经认可, 可作为采用标准验收的依据;
6.可作为新产品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及“食品标签”上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 必须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向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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