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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年,居于独尊地位的儒学面对日益衰败的世道已无可措手,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怀疑。政治黑暗、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群雄并争的现实,使人们的思想完全摆脱了汉儒今、古两派的规制,纲常名教的约束,转而研习春秋诸子各家的思想,寻找兼并天下、治国安民的良策,从而对诸子百家的思想有了创造性的发展,迎来了中国古代史上又一次思想大解放,第二次“百家争鸣”。韩非子、申不害等人的法家思想被继承和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政治实践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应用最得宜、成就最显著的当属曹操和诸葛亮,比较而言,诸葛亮的法治思想更有特色,对当前法制建设更具启发意义。
一
诸葛亮一生勤于政事、戎马倥偬,始终是一位实践的政治家,而非偏于一派的学者,只要有利于实现其政治理想,有利于治国安民、军事外交,均广收并蓄,博学精择,取其长而弃其短。因此,在诸葛亮身上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各家各派的突出特征,即以儒道修身、教民,以法家思想执政、治军,以兵、墨、名、农等名家思想用兵、外交、崇工、劝农,只要有补于事,均吸收采用,毫无门户之见。在早年游学、隐居时期,诸葛亮“每自比管仲、乐毅”。崇尚两位先秦杰出的法家,被时彦目为识时务的俊杰,而非儒生俗士。后来出山领军治国也以严法著称,直至晚年还劝后主研习申、韩思想,明法弼教。终诸葛亮一生的政治实践,法家的思想始终占有重要位置,并有创造性的发展,收效也最大。以下试从两方面作简要分析:
一、以适应现实需要的基本伦理原则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目标,来严格制约立法、司法、守法行为,使法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用。中国从先秦开始历来存在儒法之争,除秦国任法而统一中国,旋即灭亡以外,两汉时期和以后历代各朝,基本上儒家占有绝对优势,实际政治采用“德主刑辅”,内法外儒或外法内儒等等形式。有史以来以法治国取得成功的只诸葛亮一人。诸葛亮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本着理性的精神,将“严、公、廉、信、忠”这样一些古代社会的基本伦理原则置于法律之上,作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且始终体现到立法、司法、守法活动之中。
第一“严”,即严厉、严格。诸葛亮立法、执法之严,史所公认。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国《蜀科》最严,史称“亮刑法峻急……威怀怨叹”(1),一开始连法正都规劝“初有其国,未垂惠抚……愿缓刑弛,以慰其望。”(2)诸葛亮反驳说益州“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3)必须用峻法治理。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诸葛亮的作法是符合蜀国实际的正确作法。在断狱执法中同样贯彻严格、严厉,不允许执法者枉法擅断。在《公文上尚书》里向后主刘禅列举李严的罪状中就有一项,“论狱弃科,导人为奸”,就是说李严不依法办案,客观上起了诱导、诱发犯罪的坏作用。对自己的过失、失误也同样以严自责,依法处理,还就更难能可贵了。马谡失街亭以后,除依法严惩当事者之外,还向后主请求“自贬三等,以督厥咎”(4),追究自己失职的责任。
第二“公”,即公平、公道、公心。史载诸葛亮执法“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5),真正做到了执法不避亲、不恶贵、不忌友,从而能够取信于民,树立法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李严、马谡或为同僚挚友或为手下爱徒,但两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样秉公严惩,真可以说是“吾心如称,不能为人作轻重。”(6)在《前出师表》中还特别向后主劝诫,“官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藏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君主执法也必须公平、公道,不能搞多重标准,不能偏私,从而使君主自身也受到法的制约。这里明显可以看到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与先秦法家的区别。张裔称赞诸葛亮“公赏不遗远,罚不恶近,爵不可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此贤愚之所以佥亡其身者也。”(7)在用人择官上更体现了一个“公”字,而且深刻地指出“为人择官者乱,为官择人者治”(8),用人择官是否秉公关乎国家治乱,切忌任人唯亲。这与曹操“唯才是举”可谓异曲同工,反映了三国时期用人的一大特征。
第三“廉”,清廉,廉明。为官以廉是儒家的基本道德,也是道家的修身道理,更是法家任法为治的基础。诸葛亮在《临终遗表》中对后主说“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盈财,以负陛下。”确实作到了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从而使蜀国上下形成风气,“吏不容奸,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
第四“信”,即信义、明信。治国用法,贵在有信,不能口是而行非,失信于民,这是先秦法家的一贯传统。诸葛亮一生领军“戎阵整齐,赏罚肃而号令明”,原因就在于不朝令夕改,对士卒讲信义。蜀汉章武12年,诸葛亮最后一次此伐与司马懿对峙武功渭南,这时魏军始陈,幡兵适交,参佐都认为敌人兵多势强,“非力不制”,应当暂停“下兵”轮换一月,“以并声势”。诸葛亮说:“看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都催着下令回家。结果“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奋勇,思致死命。相谓曰:‘诸葛亮公之恩,死犹不报也。’临战之日,莫不拔刀争先,以一当十,杀张合阝,却宣王,一战大克,此信之由也。”(9)
第五“忠”,忠诚、忠直。诸葛亮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报负,一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君主忠心耿耿,对百姓忠直勤兢。在诸葛亮的思想当中忠君和忠民是统一的,体现为振憾人心的事业心,落实到法律制度和处事用人之中。
诸葛亮依法治国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先秦申韩之任法,也不是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观,而是以法为主兼尽各家之长而用之,即广泛吸收儒、道、墨、兵等多家的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治模式,收到了奇效。先秦法家“一一于法”、“重法而不重人”,“独制天下而无所制”的思想存在明显漏洞,导致秦的败亡。但其“有法必依,信赏明罚”的思想却是符合治国规律的。诸葛亮正是用“严、公、廉、信、忠”等伦理原则对法家的思想作了创造性的发展,既强调法的对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作用,又不排斥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补充作用,把法与社会的总体价值目标相协调,使法既制约臣民,又对君主的任意加以限制,部分解决了君主用法“独制天下”而自己“无所制”的矛盾。同时既重人又重法,为法奠定了生存的社会基础,满足了社会现实的需要。
而这些伦理原则又与儒家“德主刑辅”之“德”不同,一方面这些伦理原则要比儒家的“德”范围宽泛,“严、公、廉、信、忠”,有的是诸子某一家的伦理规范,有的是诸子各家思想中都有的伦理原则,不能简单地归入儒学一家;另一方面儒家的“德”重点在于“礼”,即由一系列具体的伦理规范构成的宗法纲常,“德主刑辅”也就是以儒家礼为中心的伦理规范为主,辅之以刑法,法的执行要受“礼”的治约。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与“德主刑辅”显然不同。他认为治理国家必须严之以法、宠之以恩,法律必须严明公正,君主也要受到限制,等等,这些都与儒家法治观大异其趣,有其独特的内涵。
二、刑事政策灵活,讲求人道。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往往峻急而缺乏灵活性,秦、汉的刑事政策也非常浩繁残酷。诸葛亮的刑事政策相比而言则要灵活、人道的多。《三国志》作者陈寿评道“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10),即是说定罪量刑要看认罪态度,伏罪坦白的可以从轻发落。廖立、来敏都因诽谤中伤君臣莸罪,诸葛亮在《论来敏》中还特别指出“来敏乱群,过于孔文举”。但是,对这些人的处罚则显然要比曹操处罚孔融轻得多。李严渎职被贬黜,诸葛亮并没有诛连其子,还写了《与李丰教》,意真辞切地进行劝慰开导。
同时还注重教化,用道德和法律教育百姓,反对不教而诛,强调“科”、“教”相辅而行。尤其重视上对下、官对民的身教,“教令之政,谓上为下教也。非法不行,非道不行。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夫释已教人,是谓逆教;正已教人,是谓顺教。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为从则乱生。故为政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正因为诸葛亮以教为先、以身作则,蜀国才“刑政虽峻而无怨者”,“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11),收到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最佳效果。
二
诸葛亮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有着丰富的内涵,一千多年来诸葛亮之所以为历代各阶层人士所景仰,是与他“以教为先,以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分不开的。他对法家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灵活应用也是古代史上后无来者的。但是长期以来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却被忽视,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今天我们深入研究诸葛亮的法治思想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1、诸葛亮强调法的价值指引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的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不仅仅是指法的形式和运行,更重要的是指法的内在价值,如果缺乏伦理原则的价值支撑,法的效能是无法实现的。任何一个社会的法治要得以完善,发挥效用,必须在其上树立科学合理的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就是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基本的伦理原则。没有这些价值目标赋予法中,并得以严格贯彻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法治也将是一句话。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就是建立在“正文、公平、理性、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伦理原则之上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当前我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同样首先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须的基本伦理原则,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些人或者将法与道德对立起来,狭隘地认为法就是理,道德就是情,讲理就不讲道德,抛弃了法律所必需的伦理原则,使法律活动失去了价值指引;或者割裂了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忽视了两者都是人类活动的理性原则,有着社会规范的共通性。从而造成立法、司法活动中人们法律价值的混乱与迷失。立法不少,但因为缺乏立法价值统摄,法律只是表现为一些零乱的条文,而不是有机高效的系统,给统一、严格、公正执法造成很大困难,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司法中没有严格坚持基本的伦理原则行政的权力干预司法,一些执法人员妄断徇私,人情关系,贿赂风猖獗,降低了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
2、诸葛亮“依法而行”、人正廉明的精神是历代每一位为官者尤其是执法者的榜样,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诸葛亮一生为官清正,甚至到“蓄财无余,妾无副服”的程度,仅此一点,史无二人。他说“是以屋漏在下,止之在上;上漏不止,不可居矣。”(《便宜十六策<纳言第四>》)非常重视上级对下级、官对民的言传身教的垂范作用。在对执法者的取任上要求“忠直可使理狱,廉平可使赏罚”,执法者自身首先要廉洁。为政要“先理近,后理远;先理内,后理外。(12)”首先要把自已身边家里管理好,其次才能治理好百姓。在《与兄瑾言子乔书》中记述了诸葛亮的长子乔理应回成都,但“诸将子弟皆得传运,思惟宜同荣辱”,也就与他们一道督兵传运秦岭山谷之中的事情。后来其子诸葛瞻、孙尚一同国慷慨捐躯,被称为“三代英烈”,这些是与诸葛亮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分不开的。
总之,诸葛亮的法治思想是相当丰实的。有待人们进一步发掘。以史为鉴,对当前的法制建设会有很大帮助。当然诸葛亮是人不是神,去今一千八百多年,必然有历史局限性,其思想也决非字字珍珠,句句白壁,必然也有糟粕。譬如其法治毕竟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法治,虽然作了最大限度的努力,但仍不能摆脱“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士则其政息”的传统封建法制运行模式;再比如廖立因“藏否群士,诽谤先帝,疵毁群臣”免官流放,显然是中国封建社会惩治思想犯的一贯作法。但是,对古人我们不能苛责,只要我们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必然会大有收获的。 |